发布日期:2019-07-24 08:23
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(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),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, 女职工在四百人以上设有医务室的单位,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、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,不得安排夜班劳动。
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。
第九条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: (一)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,加强管理和监督,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经本人申请, 流动、分散作业的单位,